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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udent Affairs Office

江西农业大学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2-04-11   浏览次数:307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点范围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赣府厅发[2009]3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南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洪府发[2009]9号)、南昌市全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关于统一组织普通高校大学生参加南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洪全医管字[2009]5号)文件规定,参照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昌市辖区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包干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精神,为切实做好我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工作,规范大学生普通门诊就医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已按规定参加了南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在校大学生(包括博士生、硕士生等)。
二、适用时间
    每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为在校大学生的参保和待遇享受年度,大学生在校期间按学年连续参保。因毕业、退学离校等原因终止保险关系后停止享受保险待遇。
三、普通门诊医疗补助范围
    1、普通门诊诊疗项目和用药目录按南昌市城镇居民医保相关规定同步执行。
    2、符合南昌市居民医保特殊病种范围的可申请特殊病种门诊补助待遇。特殊病种包括:恶性肿瘤、脑梗塞、脑血栓、脑溢血,各种心脏病合并心功能不全Ⅱ级及以上,高血压Ⅱ期及以上,糖尿病Ⅱ型、老年性喘息性支气管炎、慢性病毒性肝炎,肺结核,血友病,帕金森氏病重症,肾病综合症,艾滋病,血透、腹透、尿毒症和移植术后抗排斥药物治疗等,门诊特殊病种的认定由市医保处经办机构负责办理;
    3、普通门诊不予补助的费用
    (1)参保学生擅自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医院就诊的,或自行到医药公司、药店等非医疗机构购药的费用;
    (2)属于南昌市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范围的,如:挂号费、工本费、会诊费、救护车、营养费、中药代煎费等特需服务费用;各种整容、矫形手术治疗、药品、器具及健美的器具等费用;各种预防保健诊疗项目、各种医疗咨询、健康预测诊疗项目等;
    (3)因违法犯罪、斗殴、酗酒、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赴境外港、澳、台及国外期间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普通门诊补助标准
    1、普通门诊单次费用(药品、诊疗)补助比例为80%;
    2、普通门诊年度内最高补助额度为130元。
五、普通门诊医疗管理
    1、参保大学生普通门诊就医应凭《南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卡》到校医院挂号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补助部分实行刷卡记帐,超出部分个人以现金支付;
    2、参保大学生需转往校医院以外的定点医疗机构诊治,须经过校医院转诊,程序为:普通患者由专科医师提出转诊意见,分管医保工作的院长审批后方能转诊。急诊患者由值班医师提出转诊意见,第二天补办审批手续。转诊预约单一次性有效(有效期一周);
    3、普通门诊处方用药一般每次不超过3天剂量,慢性病不超过7天剂量,同类药品不超过两种;
    4、参保大学生在请假和寒、暑假期间确因急性患病,可在就近公立医院就诊,按市内定点医院比例予以补助。
六、普通门诊外院诊疗费用的报销
参保大学生经校医院转诊到南昌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所产生的费用,先自行垫付,并保存好相关医疗资料,每年6月下旬统一安排时间对本年度外院诊疗发票进行审核、报销(学生个人须提供病历、转诊单、处方或药品清单)。
七、大学生就诊时应自觉遵守本办法规定,文明就医,并妥善保管好个人病历资料和就诊发票。
八、校医院应严格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实行挂牌上岗,认真做好诊疗工作,因病施治,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九、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执行。